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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污費申報業務諮詢單位及電話
提供空污費申報相關檔案
(02)2784-9799(空污費申報業務請洽各縣市環保局)
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應於111年1月1日起辦理空污費申報及繳費作業,期限至2月7日止(法定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,因正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,故順延之),為維護自身
環保署為協助公私場所度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期間的衝擊,提出安心防疫便民措施,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應於110年11月1日以前(法定申報截止
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新冠肺炎COVID-19)疫情影響,公私場所配合新冠肺炎防疫工作需求(如員工居家上班、分流上班、停止上班或無法排定委託檢測機構等因素),
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規定,中央主管關視空氣品質狀況,劃定並公告直轄市、縣(市)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,本次係依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空氣品質標準予以劃定
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應於110年4月1日起辦理空污費申報及繳費作業,期限至5月3日止(法定申報截止日為4月30日,因正逢5/1勞動節補假,故順延之),為維護自身
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應於110年1月1日起辦理空污費申報及繳納,期限至2月1日止(法定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,因當日遇例假日,故順延之)。請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